中华国民共和国人力资本和社会保证部令
第 8 号
新改正的《公伤判定策略》已人才资产和社交确认部第56次部务游行经途步骤,现予推出,自201一年11月1日起制定一个。修养和社交确认部2005年10月23日下发的《公伤判定策略》同一时间废除。 二○一○年十仲春四十一日游工伤认定方式
第一条 为标准工伤认定法式,依法停止工伤认定,掩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划定,拟定本方式。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停止工伤认定按照本方式实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该当客观公道、简便便利,认定法式该当向社会公然。
第四条 职工产生变乱危险或按照职业病防治律例定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地点单元该当自变乱危险产生之日或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兼顾地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认定请求。遇有特别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赞成,请求时限能够恰当耽误。
按照前款划定该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认定请求的,按照属地准绳该当向用人单元地点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元未在划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请求的,受危险职工或其近支属、工会构造在变乱危险产生之日或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间接按照本方式第四条划定提出工伤认定请求。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请求该当填写《工伤认定请求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休息、聘请条约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元存在休息干系(包含现实休息干系)、人事干系的其余证实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实书或职业病诊断证实书(或职业病诊断判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请求人提交的请求材料合适请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分统领规模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该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收到工伤认定请求后,该当在15日内对请求人提交的材料停止考核,材料完全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议;材料不完全的,该当以书面情势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须要补正的全数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收到请求人提交的全数补正材料后,该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议。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决议受理的,该当出具《工伤认定请求受理决议书》;决议不予受理的,该当出具《工伤认定请求不予受理决议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认定请求后,能够按照须要对请求人供给的证据停止查询拜访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停止查询拜访核实,该当由两名以上任务职员共同停止,并出示实行公事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任务职员在工伤认定中,能够停止以下查询拜访核实任务:
(一)按照任务须要,进入有关单元和变乱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材料,扣问有关职员并作出查询拜访笔录;
(三)记实、灌音、录相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材料。查询拜访核实任务的证据搜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搜集的有关划定实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任务职员停止查询拜访核实时,有关单元和小我该当予以辅佐。用人单元、工会构造、医疗机构和有关部分该当担任支配相干职员共同任务,据实供给情况和证实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在停止工伤认定时,对请求人供给的合适国度有关划定的职业病诊断证实书或职业病诊断判定书,不再停止查询拜访核实。职业病诊断证实书或职业病诊断判定书不合适国度划定的请求和格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能够请求出具证据部分从头供给。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认定请求后,能够按照任务须要,拜托其余兼顾地域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或相干部分停止查询拜访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任务职员停止查询拜访核实时,该当实行以下义务:
(一)激进有关单元贸易奥秘和小我隐衷;
(二)为供给情况的有关职员失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任务职员与工伤认定请求人有短长干系的,该当躲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其近支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元不以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元承当举证义务。用人单元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能够按照受危险职工供给的证据或查询拜访获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议。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该当自受理工伤认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议,出具《认定工伤决议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议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议书》该当载明以下事变:
(一)用人单元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春秋、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危险部位、变乱时候和诊断时候或职业病称号、受危险颠末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根基情况和诊断论断;
(四)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根据;
(五)不平认定决议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部分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决议的时候。
《不予认定工伤决议书》该当载明以下事变:
(一)用人单元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春秋、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根据;
(四)不平认定决议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部分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不视同工伤决议的时候。
《认定工伤决议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议书》该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工伤认定公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认定请求后,作出工伤认定决议须要以法令构造或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的论断为根据的,在法令构造或有关行政主管部分还没有作出论断时代,作出工伤认定决议的时限中断,并书面告诉请求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对现实清晰、权力义务明白的工伤认定请求,该当自受理工伤认定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议。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该当自工伤认定决议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议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议书》投递受危险职工(或其近支属)和用人单元,并抄送社会保险包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议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议书》的投递参照民事法令有关投递的划定实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其近支属、用人单元对不予受理决议不平或对工伤认定决议不平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竣事后,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该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材料保管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元拒不辅佐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对变乱危险停止查询拜访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更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方式中的《工伤认定请求表》、《工伤认定请求受理决议书》、《工伤认定请求不予受理决议书》、《认定工伤决议书》、《不予认定工伤决议书》的款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同一拟定。
第二十七条 本方式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休息ꦫ和(he)社会保证部(bu)2003年9月23日颁发的《工伤认(ren)定方式》🍸同(tong)时废除。
编号:
工 伤 认 定申 请 表
请求人:
受危险职工:
请求人与受危险职工干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